一、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两个例外:
1、在继承中胎儿的应留份额。
2、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点是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一)主体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二)内容的统一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
(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矗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可以看出,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有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只要满足资质条件,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民事权利的,故而此平等性只是立法上的平等,具体需要根据自然人的能力进行确定。